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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2774号

谢国强、曾俊、童冬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国强;曾俊;童冬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04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曾俊,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童冬雁,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景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2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俊、童冬雁自动履行执行款66425元,执行费875元,诉讼费1425元,合计67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俊、童冬雁的存款673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施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