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04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曾俊,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童冬雁,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景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2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俊、童冬雁自动履行执行款66425元,执行费875元,诉讼费1425元,合计67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俊、童冬雁的存款673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施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