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0265号
被执行人:唐光志,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光志应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光志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市网络及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唐光志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张志芳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