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宁0104执恢534号夏东虹:关于申请执行人夏东虹与被执行人宁夏四和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6)3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夏东虹与被执行人宁夏四和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6)3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