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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刑初550号

柴建明、刘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柴建明;刘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建明,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2011年11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建,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初中文化,龙腾保安公司保安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2011年3月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民营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2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民营经济开发区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6月2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1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建明、刘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建明、刘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柴建明在其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东昌盛小区7号楼2单元1号地下室内,多次容留被告人刘建吸食毒品土质海洛因。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建在其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龙腾保安公司门房内,多次容留被告人柴建明吸食毒品土质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柴建明、刘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柴建明、刘建的供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柴建明、刘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建明、刘建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柴建明、刘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建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柴 喆

人民陪审员 李耀光

人民陪审员 付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亚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