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8109号
原告:周鑫渝,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郑州华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鼎盛大道南青路青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41659102N。
法定代表人:孙世成,经理。
原告周鑫渝与被告郑州华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周鑫渝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鑫渝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鑫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鑫渝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方腾
书 记 员 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