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381执1916号

徐照普、巴有莲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徐照普;巴有莲;王道信;王君艳;李晨阳

裁判文书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81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徐照普,男,汉族,生于1945年4月24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巴有莲,男,回族,生于1964年2月13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王道信,男,汉族,生于1945年12月26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王君艳,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李晨阳,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4日,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执行徐照普申请执行巴有莲、王道信、王君艳、李晨阳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李晨阳账户上有存款45037元,已扣划给申请人徐照普;经查询不动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王君艳、李晨阳名下登记有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但因剩余债权数目较小,申请人徐照普同意不予处置上述财产。现已把被执行人王君艳、李晨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徐照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新

审判员 段士海

审判员 潘清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