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002民特8号
申请人:吴复糠,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人:李先春,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张裕富,荆州市沙市区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吴复糠、李先春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绪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复糠、李先春于2018年5月14日来院称:申请人吴复糠、李先春与被申请人李绪林系父子、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李绪林于2008年12月17日因患疾病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九年,其间2009年11月23日其妻李俊丽以李绪林下落不明为由通过沙市区人民法院公告与其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绪林为死亡。经审查:李绪林,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北省××××号,系申请人吴复糠、李先春之子。2008年12月17日李绪林因患病出走,其间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找,至今仍杳无音讯,已失踪九年有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6月8日依法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出寻找李绪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绪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绪林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吴复糠、李先春作为被申请人李绪林的父母,现申请宣告李绪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绪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文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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