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527民初941号

方仲奎与曹衍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仲奎;曹衍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民初941号

原告:方仲奎,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曹衍竹,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方仲奎与被告曹衍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方仲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仲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翠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