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民初941号
原告:方仲奎,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曹衍竹,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方仲奎与被告曹衍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方仲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仲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翠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