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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民初2085号

张张家界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家界佳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界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张家界佳美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2085号

原告:张家界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80867130J,住所地为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外贸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覃炳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正国,湖南正诚律师事物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家界佳美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02097480716J,,住所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月亮湾花园银月阁10213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力,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界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佳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张家界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界佳美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家界佳美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张家界市金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桂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吴雪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