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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2512号

朱财、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朱财;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朱财,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285779。

法定代表人:刘守振,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财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巩劳人仲案字[2018]0253号-21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95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华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