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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绳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当事人
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321刑初141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绳佳 出生日期 1982年11月20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 421302198211204236 住址  湖北省随县殷店镇金塔村四组 犯罪前科  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4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 强制措施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羁押场所  否 辩护人 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庭日期 2019年6月10日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随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曹伟 起诉书号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绳佳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随县殷店镇殷店街道西坡路段时,与前方停放在路边的程泰山所有的粤BV69F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绳佳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绳佳的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3.53mg/100ml,属醉酒状态。同日,被告人绳佳与程泰山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人绳佳除自担自驾车辆的损失外,另赔偿程泰山经济损失2500元。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绳佳具备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坦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等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绳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周露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明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