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02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涛,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黄桃婷。本院在执行刘国涛与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三仲裁字(2019)144号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774.50。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