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26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严伟钊,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江碧辉,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新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莲湖西路莲湖新村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92146125H。
法定代表人:江碧辉。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荣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肇庆市莲湖西路莲湖新村第**夹层写字楼之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597494022E。
法定代表人:冼路广。
被执行人:肇庆市五行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肇庆市莲湖西路莲湖新村第**第**办公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520877784。
法定代表人:江碧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伟钊与被执行人江碧辉、肇庆新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荣创兴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五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佛仲字第21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8902.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肇庆市燊达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宾志权
审判员 马程程
审判员 谢 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付叶明
书记员关志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