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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95号

李玉兰、刘林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玉兰;刘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95号

申请人:李玉兰,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刘林林,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李玉兰与刘林林合伙协议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刘林林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刘林林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冷竺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