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95号
申请人:李玉兰,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刘林林,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李玉兰与刘林林合伙协议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刘林林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刘林林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冷竺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