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2刑初481号 公诉机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洋,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昭苏县,住伊宁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8年1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8)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洋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洋涉嫌信用卡透支的金额本金不满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此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来瑜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