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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民初495号

贾继广与马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继广;马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2民初495号

原告:贾继广,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马晓亮,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原告贾继广与被告马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继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晓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继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车牌照号为冀D0××**的凯迪拉克品牌轿车(车架号LSGGH55L5FS095292)的车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车牌照号为冀D0××**,品牌型号为凯迪拉克牌SGM7203EAA1的轿车卖给原告,该车车架号为LSGGH55L5FS095292,发动机号为150775399,车辆价款为135000元,原告一次性付清车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购车款转账给被告,被告当日将车辆、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一并交予原告,双方约定过几日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10月8日,被告以车辆有违章要处理违章为由,将其身份证、行驶证拿走,后原告多次要求办理过户,被告拒不配合,原告无奈,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二手车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2.招商银行交易流水一份,证明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购车款交付被告;3.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一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一份、车辆行驶证一份、车辆一次性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买卖车辆的事实。被告马晓亮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在本院规定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鉴于被告未到庭,放弃抗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具有证据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双方各自朋友介绍相识协商购车事宜,2018年10月7日,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名下车牌照号为冀D0××**,品牌型号为凯迪拉克牌SGM7203EAA1,车架号为LSGGH55L5FS095292,发动机号为150775399的轿车出售给原告,车辆价款为135000元,原告一次性付清车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购车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给被告,被告当日将车辆、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一并交予原告,双方约定过几日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称2018年10月8日,被告以车辆有违章要处理违章为由,将其身份证、行驶证拿走,后原告多次要求办理过户,被告拒不配合,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是二手车的买受人,并已按协议约定支付购车款,被告应配合原告将二手车过户到原告名下,现被告未依约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其完成车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马晓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贾继广办理品牌型号为凯迪拉克牌SGM7203EAA1,车架号为LSGGH55L5FS095292,发动机号为150775399的汽车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40元由被告马晓亮承担。此款原告贾继广已预交,被告马晓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继广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 怀

人民陪审员  刘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延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李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