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73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景富,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国,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胜国,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再审申请人高景富因与被申请人郭胜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9民终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高景富于2019年6月6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景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景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雪杉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刘丽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