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53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万保,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2019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万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万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高万保收取吸毒人员刘某1、刘某2毒品代购费人民币400元,后在本市小店区通达街联系一女子购买300元土质海洛因,从中牟利人民币100元。后被告人高万保在本市小店区汾东大街路北DS越野车内吸食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一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万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万保的供述,抓获经过,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2019年2月26日10时许,刘某1、刘某2夫妇联系被告人高万保买毒品,后双方在小店区汾东大街和刘涧村交叉口见面,刘某1夫妇给了高万保400元,高万保去购买毒品后交给刘某1夫妇,三人当即一起吸食了毒品。),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为阳性),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万保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万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万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柴 喆
人民陪审员 付 磊
人民陪审员 李耀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亚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