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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2民初501号

徐伯利、王德义、罗顺珠与姚晚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徐伯利;王德义;罗顺珠;姚晚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2民初501号

原告:徐伯利,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王德义,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罗顺珠,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晚儿(又名姚身小佬),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龙(系被告堂弟),住湖南省泸溪县。 原告徐伯利、王德义、罗顺珠与被告姚晚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伯利、王德义、罗顺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徐伯利与被告姚晚儿签订的《建房协议书》无效;2、责令被告姚晚儿返还三原告建设的王德义、罗顺珠私宅房屋顶楼(含杂房为六楼)靠被告老房子一侧约120平方米房子一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徐伯利与原告王德义、罗顺珠系亲属关系。原告王德义、罗顺珠与原告徐伯利于2014年5月2日达成了《合建房屋协议》,约定由原告徐伯利将原告王德义、罗顺珠的旧房进行改造并建设新房。房屋建成后,三原告对新建房屋的分配无异议。2015年4月18日,原告徐伯利与被告姚晚儿(又名姚身小佬)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姚晚儿位于XX镇XX社区一栋宅基地的房子,面积156平方米由徐伯利承建,徐伯利补偿姚晚儿由徐伯利已建好房屋(包括杂房为六楼)靠姚晚儿老房子一侧约120平方米房子一套(该房已交付姚晚儿),且在拆姚晚儿老房子时再补偿姚晚儿三楼房屋一套。此后,原告徐伯利在办理被告姚晚儿老房子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发现该宅基地系被告姚晚儿父亲姚绍刚(已故)的产权,且被告姚晚儿其他兄弟姐妹也具有继承权,故原告徐伯利一直未承建该房屋。2018年下半年,被告姚晚儿的老房子宅基地大部分又转让给其他人承建,原告徐伯利多次与被告姚晚儿协商返还已交付的房屋,但被告均拒绝返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原告故而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因此,行政主管部门的先行处理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本案所涉房屋系由提供宅基地的王德义、罗顺珠与出资的徐伯利合伙修建而成,根据原告提交的《泸建规〔地〕字第00749号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能确定该宅基地上可修建四层房屋,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房屋顶楼(含杂房为第六楼),但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宅基地上顶楼的房屋(含杂房为第六楼)已经由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前置处理,故本院不应受理此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伯利、王德义、罗顺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田 伟 代理

书记员  向紫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