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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5民初1615号

王子源与朱忠刚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子源;朱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1615号

原告:王子源,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理人:王春良,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朱忠刚,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王子源与被告朱忠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源撤回对被告朱忠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梅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