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1615号
原告:王子源,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理人:王春良,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朱忠刚,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王子源与被告朱忠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源撤回对被告朱忠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梅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