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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1922号之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姜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姜云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19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被执行人姜云,东港市长山镇光复村王家屯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姜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云在交通银行62×××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134.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