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代表人周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邱维环,女,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维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04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6075.9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2元及执行费1509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网银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维环限制消费,并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已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06075.99元及利息,已执行给付3136元,未执行标的为102939.99元及利息。执行费1509元,50元已缴纳,1459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文  皓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