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1民初640号
原告:梁某。
被告: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山西阳煤集团南岭煤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立案。
原告梁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梁某负担。
审判员 杜丽芬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延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