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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1263号

刘绍辉与张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绍辉;张植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1263号原告刘绍辉,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章欢,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植元,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辉与被告张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辉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绍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15元,由原告刘绍辉负担。

审 判 长  陶湘浪

人民陪审员  李 嘉

人民陪审员  杨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