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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2执766号

蓝诚、梁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燕;魏南山;梁有伟;覃华;蓝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蓝诚,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梁燕,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覃华,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魏南山,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梁有伟,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 蓝诚与梁燕、覃华、魏南山、梁有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燕、覃华、魏南山、梁有伟所有的93660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荣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江旭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