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647号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德龙路22号。
主要
负责人:梁焕好,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明,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金朝,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叶金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