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23民初312号
原告:游贵琼,女,1985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柄文,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府,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家勇,男,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进,北京大铭(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宗内,女,1978年10月4日生,壮族,教师,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告游贵琼与被告王家勇、王宗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游贵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家勇、王宗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将所租赁房屋返还游贵琼;2、赔偿游贵琼房屋租金损失24000元。事实与理由:游贵琼与王家勇之子王顺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1月1日,游贵琼与王顺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长女王爽由游贵琼抚养教育,建房贷款由游贵琼负责赔还,位于西畴县海子村民委员会下海村民小组的房屋与宅基地由游贵琼所有。协议签订后,游贵琼与王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王家勇无视国家法律,与王宗内勾结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将游贵琼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交给王宗内管理使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游贵琼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游贵琼主张的以争议房屋作为租赁对象的租房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争议房屋、赔偿租金损失,需以对争议房屋拥有合法的权属作为前提。经查明,本案争议房屋未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游贵琼亦无证据证明其属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不明,故对游贵琼的起诉应予驳回。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游贵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代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昌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