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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民初770号

李望华与魏崴、岳阳惠临投资有限公司、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望华;魏崴;岳阳惠临投资有限公司;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770号

原告:李望华,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大洋(原告的亲人),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魏崴,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岳阳惠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廖魏兵,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卫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望华与被告魏崴,第三人岳阳惠临投资有限公司、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望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由原告李望华负担。

审判员  邓曙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