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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2执534号

叶家才、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叶家才;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叶家才,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 被执行人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屏山路市职中大院内****。 委托代理人李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陆川县。 本院在执行(2019)桂0922执534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叶家才与被执行人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为申请执行人叶家才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损失10850.9元,返还房款1570.61元,共12421.51元,限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922执5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雄军

审判员  陈 晟

审判员  邱玉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龙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