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叶家才,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 被执行人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屏山路市职中大院内****。 委托代理人李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陆川县。 本院在执行(2019)桂0922执534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叶家才与被执行人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为申请执行人叶家才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损失10850.9元,返还房款1570.61元,共12421.51元,限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922执5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雄军
审判员 陈 晟
审判员 邱玉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龙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