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2民初1976号

王长洪与张帅、张绍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长洪;张帅;张绍通;王兴;张建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1976号

原告:王长洪,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张绍通,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王兴,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张建君,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仁恒海河广场13号楼。

负责人:石洪峰,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天津益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长洪与被告张帅、张绍通、王兴、张建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其他伤者李慧君已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本院作出(2019)津011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上述案件与本案为同一起交通事故所致,需分配保险份额,故本案应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李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