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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203民初205号

兰军与刘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兰军;刘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兰 军 与 刘 宗 杰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203民初205号

原告:兰军,男,1988年出生。

被告:刘宗杰,男,现年55岁。 原告兰军与被告刘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立案。

原告兰军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军负担。

审判员  唐玉新 二〇一九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