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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4854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4854号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法定代表人虞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闽,该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青年大道**五岭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朱青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晓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柳运武 代

书记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