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609号
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先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武汉市青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百超钢材加工配送基地H街(11号楼)07号,实际经营地武汉市青山区都市工业园B区8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80元,由原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潘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