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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行初23号

焦方同与源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焦方同;源泉镇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04行初23号 原告焦方同,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博,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源东村。 法定代表人于芳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方同诉被告源泉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于莎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郑娟

书记员任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