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04行初23号 原告焦方同,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博,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源东村。 法定代表人于芳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方同诉被告源泉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于莎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郑娟
书记员任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