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966号
原告:袁庆国,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茂林,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 原告袁庆国与被告张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袁庆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传孝
审 判 员 殷玉岭
人民陪审员 赵学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