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4609号
原告:张德龙,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立盛,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德龙与被告张立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张德龙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龙对张立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龙负担。
审判员 吴丹丹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