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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民初4609号

张德龙与张立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龙;张立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4609号

原告:张德龙,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立盛,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德龙与被告张立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张德龙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龙对张立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龙负担。

审判员 吴丹丹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