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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民初1022号

王娜与王慧、刘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18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娜;王慧;刘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204民初1022号

原告:王娜,女,1981年1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女,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刘栋,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王娜与被告王慧、被告刘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被告王慧、被告刘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腾出非法占用原告所有的包头市××区房屋;2、判令二被告承担逾期腾房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逾期腾房造成原告的租房损失,自2019年2月8日起至腾出房屋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通过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公司介绍认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前期协商,2018年9月17日,原、被告及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1份,就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2号恒通公寓2805号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100万元,中介及贷款服务费28000元,首付房款20万元,贷款80万元;该合同第五条第3款:“甲方承诺于收到贷款5日内腾出该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该合同第六条第4款:“如发生本条1、2、3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2019年2月2日贷款也全部发放,但二被告却在2月7日前拒绝腾出房屋至今,因筹措购房款,原告多方举债并因二被告拒绝腾房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居住,经济损失巨大,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慧、被告刘栋辩称,《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甲方承诺于收到全款5日内腾出该房”,二被告至今没有收到全款,原告没有付清全款,所以二被告不腾房。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7日,原、被告及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1份,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区房屋出卖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首付房款20万元,贷款80万元;该合同第四条第2项约定:“乙方于2018年10月30日前交付甲方该房屋首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包含贰万元定金),剩余房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待银行放款当日内一次性付于甲方”;第五条第3项约定:“甲方承诺于收到全款5日内腾出该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第六条第4项约定:“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1、2、3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除已付的定金2万元外,剩余18万元首付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向被告王慧支付1万元,于2018年12月11日向被告王慧支付17万元。后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原告王娜名下。剩余购房款80万元,于2019年2月2日贷款发放当日由贷款银行直接向被告王慧账户打入余款8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庭审中,被告王慧称,原告将购房余款80万元打入被告王慧的账户后,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公司按原告的要求从其存放在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卡里直接转走2万元。对此,原告不认可,称从未要求过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公司从被告王慧的卡里转2万元,对此,被告未举证证明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公司转走2万元系经原告要求所为。 另,原告王娜为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情况,向本院提供其与案外人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2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娜已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双方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5日内腾出本案诉争房屋,并交付原告王娜使用,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王娜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对二被告提出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抗辩意见,举证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王娜要求二被告立即腾出非法占用原告所有的位于包头市××区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王娜请求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承担逾期腾房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和实际损失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酌情支持违约金3万元;对于原告王娜请求二被告自2019年2月8日起至腾出房屋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2000元计算逾期腾房造成原告租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是二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慧、被告刘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出原告王娜名下的位于包头市××区房屋; 二、被告王慧、被告刘栋支付原告王娜逾期腾房违约金3万元; 三、王慧、被告刘栋支付原告王娜逾期腾房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失自2019年2月8日起以年租金12000元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腾出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王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王娜已预交,由被告王慧、被告刘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丽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白桐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