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241号 申请人徐善国,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邵高潮,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临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思年,经理。 申请人徐善国因与被申请人邵高潮、临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善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邵高潮驾驶(临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S029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