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1539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力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水荫路**之二v>
法定代表人:黎文坚。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力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力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