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53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友,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虎,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黄月,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李箭,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罗琼仙,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虎、黄月、李箭、罗琼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李 周
人民陪审员 周 开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