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67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市海恒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滨江城市花园百合阁**。
法定代表人:李海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闵甜,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383部队,住所地牡,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乡海浪村v>
负责人:李新,该部队场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海恒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383部队(以下简称93383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利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1年7月30日,永利公司与93383部队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了93383部队闲置土地,该合同合法有效。永利公司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时告知了93383部队,并办理了各项审批手续。2002年6月12日,93383部队上级后勤部就部队区域内土地出租事宜出具了批复,同意将鹤大公路西侧、牡丹江市交通局收费站对面、机场区域内12000平方米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参与土地流转,实质是将闲置不用的土地交回国家重新利用。永利公司二审中提供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征拨用地规划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实争议土地已经政府部门审批征用,不属于部队所有,且93383部队诉讼中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不包括案涉土地。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租赁合同解除不适用不可抗力原则,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可抗力应当指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力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况,93383部队据此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国家2016年开始停止军队有偿服务,涉及房产的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合同已到期的不能再以任何理由续租;二是没有到期的通过协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对于复杂敏感项目不能采取片面、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可根据情况实行委托管理、置换等方式处理。案涉土地上已建立服务区,符合资产置换的条件,不应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利公司的前身宁安市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与93383部队的前身93017部队2001年7月30日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案涉土地30年,永利公司取得93017部队上级机关93175部队后勤部批复同意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公路服务区及加油站,故永利公司依据与93017部队签订的租赁合同取得了争议土地使用权。合同履行至2018年,93383部队根据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诉请解除案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永利公司主张93383部队不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诉讼中93383部队提供了争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利公司认为案涉土地不在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永利公司还主张在其建设过程中争议土地已被收归国有,亦未能提供国家征收案涉土地的相应证据,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对爱民区北安乡人民政府关于案涉土地的用地申请批复中仍确定使用的是93017部队4000平方米建设预留地建农机服务站,故基于上述情况及案涉证据可以证明93383部队仍是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中央军委于2016年2月26日下发的《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规定的情形,且永利公司现已就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另行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解除案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并无不当。永利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牡丹江市海恒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尧
审判员 王雪杉
审判员 刘丽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