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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6民初1265号

王岘峰与陈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岘峰;陈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1265号

原告:王岘峰,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陈红霞,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王岘峰与被告陈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王岘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岘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岘峰负担。

审判员  潘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武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