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1265号
原告:王岘峰,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陈红霞,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王岘峰与被告陈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王岘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岘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岘峰负担。
审判员 潘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武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