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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3001民初334号

公某某某与尕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公某某某;尕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01民初334号

原告:公某某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尕某某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公某某某与被告尕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公某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尕某某某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公某某某负担。

审判长 姜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代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