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01民初334号
原告:公某某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尕某某某,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公某某某与被告尕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公某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尕某某某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公某某某负担。
审判长 姜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代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