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黔0524司惩46号 被拘留人:杨忠清,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何成永与杨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杨忠清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2018)黔0524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所明确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杨忠清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成永的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8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020元,执行费2600元。又拒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应予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杨忠清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