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1123号
原告:秦皇岛市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80957502F。
法定代表人:王宝华,总经理。
被告:马志达,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原告秦皇岛市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市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胜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贺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