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5民初462号
原告:且末县玖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且末县埃塔北路(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冀春炎,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玲,女,新疆车尔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连超,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且末县玖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且末县玖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且末县玖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且末县玖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6.35元,减半收取1728.18元,由原告且末县玖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力·巴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建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