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821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黎汉月,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廖友荣,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汉月与被执行人廖友荣抚养费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9)桂082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廖友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黎汉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廖友荣支付2018年尚欠抚养费1600元和2019年1-4月的抚养费1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廖友荣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6月6日将抚养费2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汇入本院标的款账户,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2019)桂082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廖友荣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