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4371号
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33号金月湾销售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黎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琼,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俊,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小河,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与被告周小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横栏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