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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82执536号

闫浩普、薛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浩普;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闫浩普,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薛权,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 申请执行人闫浩普与被执行人薛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982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甘0982执536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0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薛权微信账号已冻结2100元,同意扣划后给付申请人闫浩普,2、被执行人薛权保证在2019年7月30日前将剩余的7925元给付申请人,3、被执行人保证按照协议如期履行,负责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按协议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终结(2019)甘0982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闫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守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