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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34976号

广东喜佰年物流有限公司与温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广东喜佰年物流有限公司;温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971民初34976号原告广东喜佰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白马先锋一路**泰滔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48324U。法定代表人温齐武。委托代理人李新宜,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丽萍,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虹,男,汉族,1991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原告广东喜佰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以普通程序受理,由

审判员李艳婷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朱昉、

审判员李惠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新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02305元及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8年11月25日为5264.4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19日入职原告处担任业务员一职,负责原告万江网点的物流运输收发等业务工作,也会代原告向委托人收取运费,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0月11日,被告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收取了共累计102305元运费,被告未交回原告。直至2017年10月下旬原告清账时发现被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102305元运费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公款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11月4日还款30000元、2017年12月4日还款50000元,剩余欠款22305元每月还款5000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还清。但至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被告侵占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经营管理受到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被告理应返还侵占的款项,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于2015年9月19日入职原告处担任业务员一职,负责原告万江网点的物流运输收发等业务工作,被告任职期间向客户收取了共102305元运费但未交回原告。原告为其诉请及主张提交了未交款运费清单、《公款还款承诺书》原件为证。其中,《公款还款承诺书》由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出具,载明“本人温虹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广东喜佰年物流有限公司)运费拾万零贰仟叁佰零伍元。本人承诺在:2017年12月4日前还款捌万元,其中在2017年11月4日前还叁万元,在2017年12月4日前还伍万元,剩余欠款贰万贰仟叁佰零伍元每月还款伍仟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未交款运费清单、《公款还款承诺书》、照片、入职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未交款运费清单及《公款还款承诺书》经核对均与原件一致,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按照《公款还款承诺书》约定向原告付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02305元及从《公款还款承诺书》出具之日2017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温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喜佰年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02305元及利息(利息以102305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45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艳婷

审判员  李惠筠

审判员  朱 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婴仪 关注公众号“”